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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管党治党历程回顾·纪律篇
2019-09-12 14:56  

没有革命的纪律,就没有革命的胜利。同样,没有严明的纪律做保证,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始终将加强纪律建设置于重要地位,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突出纪律建设的重点内容,有力推动了不同时期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为新中国取得辉煌成就提供了坚强保证。  

1.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 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有了专门负责纪律的正式机构。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检机构的设立,使得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章党纪的工作有了专门负责机构,从制度上加强了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69年4月,中央监察委员会撤销。  

2.党的八大党章开创性地将党的纪律处分划分为五类。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是党执政后第一部党章。八大党章在组织纪律和党内政治生活中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反映出新型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清醒,对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八大党章将党的纪律处分首次划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类。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选举产生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新局面由此开启。

十一大党章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并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并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次会议的召开,不仅从组织机构上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为纪委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开创了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新局面。  

4.党的十二大党章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单列专章,并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根据新时期执政党的特点,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十二大党章专门写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两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与职权等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作了新规定。如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三项经常性工作,还规定各级纪委均由相应的党代会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等等。十二大党章还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6条基本原则,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  

5.“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严明纪律的要求成为纪检工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方面。

1984年10月,中央纪委常委会提出《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报告,陈云同志对此批示,“纪检工作应当研究新情况,适应新情况。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共产党不论在地下党时期或执政时期,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党的纪律。”这一时期,各级纪检机关贯彻中央要求,坚决贯彻抓党风、加强党的纪律,任何时候都要严,越是改革深化,越要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以纪检工作的新成效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6.党的十六大党章把三项经常性工作扩展为五项经常性工作,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党章在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中增加了“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在三项经常性工作的规定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两项内容。“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的规定,大大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  

7.“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明确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理论的一大贡献,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时指出,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理论的一大贡献,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8.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原来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六项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2015年10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将原来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条例》明确六项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政治纪律排在六项纪律之首,更体现了党中央对党的建设内在规律的清醒把握。  

9.党的十九大首次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十九大党章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党的建设指导方针。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首次纳入纪律建设,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十九大党章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党的建设指导方针;增写坚持从严管党治党的基本要求,使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从4项增加为5项;在充实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部分时,明确了党的六项纪律,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了纪检机关的职责定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增写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并将纪委的职责明确为监督执纪问责。  

10.成立国家监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有利于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有效实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消除了监督空白和死角,确保所有公权力的行使都在严密监督之下,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11.2018年党中央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彰显了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强决心。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但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等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更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用“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用“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大大增强了《条例》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凸显了纪律建设的新成就。(张由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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