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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案例汇编
2022-09-06 14:29  

2022年第2期    

(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专刊)    

中共潍坊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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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面对隐匿性更强、传播速度更快的病毒变异株及学院秋季学期开学,尤其需要认清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持续筑牢疫情防控思想防线,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进一步推动疫情防控常态化、规范化。为此,学院纪委特编发本期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专刊,组织开展警示教育。    

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要扎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教育管理好所属师生员工。广大党员干部要从通报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保持足够的韧劲,慎终如始、坚持到底,打好打赢疫情防控这场持久战,实现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    

1.海南大学教师季某因不配合核酸检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问题。海南大学9月2日通报,8月28日,该校季某因不配合核酸检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撤销季某教师资格,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降低其岗位等级。此前,一则网传视频显示,海口市一男子在核酸检测时,不配合佩戴口罩,并将所携带物品放置核酸检测桌上,被医护人员制止后指责威胁医护人员。海口警方表示,该男子已被海口警方依法作出拘留10日处罚。该男子即为季某。

2.某菜馆经营者王某未按规定查验就餐人员“场所码”及七天行程码问题。2022年8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某菜馆经营者王某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要求查验落实就餐人员“场所码”扫码登记及七天行程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情节严重,造成疫情传播潜在风险。历城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

3.某超市便利店经营者邹某未按规定查验购物人员“场所码”及七天行程码问题。2022年8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某超市便利店经营者邹某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要求查验落实购物人员“场所码”扫码登记及七天行程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情节严重,造成疫情传播潜在风险。历城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邹某行政拘留。

4.扈某核酸检测超过四天未检,限制进入公共场所,不服从管理问题。2022年9月2日,在济南市某公共场所入口处,安保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查验扫“场所码”及七天行程码,济南市民扈某因核酸检测显示超过四天未检,未能进入。扈某当众对安保人员进行辱骂,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历下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扈某行政拘留。

5.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文化馆干部张某严重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经查,在8月16日、17日,张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接受流行病医学调查时,未主动如实报告个人8月11日和12日两天的行程和活动轨迹,致使多名密接人员未及时落实管控措施,造成重大传播风险和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县纪委监委决定拟给予张某政务降级处分。

6.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城关街道农业综合服务站干部武华谊履职不力问题。经查,本轮疫情期间,按照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华谊负责城区第六十九采样点(县党校院内)全员核酸采集现场组织工作。8月16日至19日四次全员核酸检测,武华谊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在岗,违反了工作纪律。县纪委监委决定拟给予武华谊政务记过处分。

7.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普查办副主任吴小锋履职不力问题。经查,本轮疫情吴小锋在担任同辉一品小区疫情防控第一书记期间,作风漂浮,不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全天在岗等工作要求,致使该小区8月18日至8月19日多个时段无人值守,期间小区人员随意出入,给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一定风险隐患,违反了工作纪律。县纪委监委决定拟给予吴小锋党内警告处分。

8.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任秀民违规泄露疫情防控信息问题。2022年1月15日,任秀民擅自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阴某某流调报告发送至“相亲相爱一家人”微信群,该报告被他人转发扩散,导致疫情防控信息泄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2年1月,任秀民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9.江苏省新沂市新店镇三级主任科员张平磊耍特权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2年3月10日,张平磊驾驶上海牌照轿车行驶至新店镇大湖村孙圩防控查验点,当现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查验登记时,张自称是镇政府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交通堵塞,经交警现场处置后才恢复畅通,其间群众围观并拍摄视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张平磊身为党员干部,本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却无视疫情防控纪律要求,且不听劝阻,性质恶劣。3月21日,张平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江苏省江阴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林某等人拖延上报核酸检测异常结果造成疫情防控工作迟滞问题。2022年3月18日18时,该院敔山湾院区检验科初筛发现一支住院病人10人管核酸样本检测结果异常,即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双试剂复检,当天21时工作人员唐某某发现结果仍为阳性,即通过微信告知林某,林某未回复。19日7时,林某看到微信信息后,本应及时上报,但其擅做决定再次复检,直至19日12时复检结果仍呈阳性后才上报,造成两次延误共滞后15个小时上报,严重迟滞该院启动病区封控等应急处置工作,增大疫情扩散风险。3月20日,林某、唐某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石鹿沟集中隔离点门岗无人值守问题。2022年1月1日,长宁县长宁镇派出所时任所长余某某安排民警兰某某、工勤人员王某某负责石鹿沟集中隔离点门岗值守工作。兰某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辅警范某某顶岗值班,但范某某中途自行离岗,单独值班的王某某于当天中午离开门岗到隔离点办公区用餐,造成门岗一度无人值守。余某某受到谈话提醒处理;兰某某受到谈话诫勉处理;王某某、范某某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12.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常委、副区长王某某等3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导致辖区养老院发生聚集性疫情问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2022年3月4日起全市养老院实行封闭式管理。船营区4家养老院未严格执行封闭管理规定,致使养老院内部爆发聚集性疫情,造成不良影响。船营区民政局落实监管责任不力,指导督导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养老院封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王某某和船营区民政局局长王某某、副局长王某某负有领导责任。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某某、王某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一男子强行冲闯封控区警戒带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问题。2022年4月2日,派出所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邦墩东里疫情防控区路口处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拒绝配合防疫工作,强行冲闯封控区警戒带,经派出所以及防疫工作人员多次劝告,包某不听劝告执意冲闯封控区,其行为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海口市美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包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14.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张某某、王某某刻意隐瞒出行轨迹和接触人员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问题。2022年4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张某某、王某某检测结果呈阳性,在接受流调过程中,刻意隐瞒出行轨迹和接触人员,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目前,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王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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