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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2017-10-13 15:16  

第一条 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对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党的关系属地方管理的部门、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法规规定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三)坚持从严执纪、违纪必究。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四)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惩处与教育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的区分  

(一)集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领导责任。  

(二)个人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由部门主要领导决定或批准错误决策的,同时追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后果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主要领导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后果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并用。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情形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央《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党风廉政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在党风廉政方面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不重视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在部门行风评议中位列后3位的;  

(八)群众反映强烈,在年度民主评廉中“差”票率在25%以上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而没有及时解决的,由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小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主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3.本地、本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专门调查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4.按照责任分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分工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由专项检查或专项清理小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5.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违法案件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违反中央《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后,能主动、及时、如实报告并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能主动、及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和扩大,积极挽回影响的;  

(三)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及时作出检查,切实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者问题的。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被追究相关责任后,应当将情况按季度报送上一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潍坊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潍坊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印发的《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办字〔2008〕78号)同时废止。  

(潍办发〔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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