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及以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名义,以婚丧嫁娶、乔迁调动、晋职晋级、满月喜宴等事由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移风易俗的表率。要做到公私分明、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规定。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仅限在亲属范围内操办,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设宴请客。
(二)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
(三)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动用公车、公款、公物等公共资源,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四)严禁用组织名义、公用设施(电话、邮箱、信息平台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五)严禁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及所属单位承办有关事项和支付相关费用。
(六)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如实报批,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操办须报市纪委第七纪检组和学院纪委批准,科级干部操办须报本部门和学院纪委批准,其他党员干部须报所在部门批准。
第四条 各部门要把规范党员干部家庭婚丧喜庆事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的内容。部门党政负责人对党员干部落实本规定情况负主要责任。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以权谋私或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要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又要追究党支部和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副科级及以上党员干部,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姓 名
|
所在部门
|
||
职 务
|
报告事项
|
||
邀请人员
范围及人数
|
|||
宴请时间
|
宴请地点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个人承诺
|
本人将严格执行上级和《潍坊职业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部门及
党组织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